法外知识对法科生的意义在哪里?
作者 | 孙笑侠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
来源 | 法理杂志原标题 | 论文写作与发表|孙笑侠:法外知识对法科生的意义为何主要讲三个问题,第一个问题,今天为什么法科内卷会加剧?第二个问题,法外知识的意义以及变量。第三个问题,法科生如何使法外知识变成我们的能力和优势?避免同质化和内卷?
第一个问题:为什么会有内卷以及如何看待内卷的加剧。通常,从知识的生产和知识的摄取、知识的应用等全过程来看,一般是“三部曲”。
一是从知识鄙视(位阶高低)到知识急剧需求(第一次知识淘汰,老夫子们首次感到内卷了),二是知识更新(第二次知识人淘汰)到知识充分利用,三是出现知识陈旧到知识内卷(再度鄙视,第三次淘汰,就是内卷)。于是出现新一轮的知识鄙视-更新淘汰-内卷的新一轮三步曲。那么法科最早的内卷是怎么形成的?
如果知道100多年前“内卷”的情况,就可以了解今天内卷的状态和处境。这个三部曲大致上是如下三步:第一步人们学习的知识,是有位阶、有高低区分的,它可以分为有用的和没用的,依序排列起来是一种知识秩序,知识内容逐渐固化,这是第一部曲。比方说中国古代几千年,是诗书传家的一个国度,社会重视的知识是文学和经术,在当时叫做“读书不读律”。知识的等级和位阶是一种秩序,长期形成定型、固化。比如沈家本就很典型,他被分配到中央机关刑部工作时,他就很不乐意,很抑郁。因为他属于传统的儒家士大夫,所以他不愿意到刑部工作。于是就有了“知识鄙视链”。
突然间,社会产生了一种新知识需求,某种被鄙视的知识到对它急剧的需求,老的知识秩序或叫“鄙视链”面临被打破的局面。比如清廷被迫急于要进行司法改良,迫切需要新型司法人才,只有律学,而没有法科,就不适应了。没有新型法科知识怎么办?这就是第二部曲产生了。从律学知识被鄙视,到法科知识被迫切需求,于是处于金字塔尖的经术和文学知识,也可能被人们鄙视,而法科知识登上了历史舞台,成为显学。第一批去日本留学法科速成的人,回国之后有了新知识,西学知识,法科知识,尽管是二道贩子的知识,他们尽力去实践其所学新知识。知识被充分利用,同时消耗。这是第二部曲。
知识在利用中是有消耗的,因为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出现了,需要知识更新,逐渐新陈代谢。于是第三部曲来了,前一批人的知识也不够用了,或陈旧落伍了,随后出现了新一批,比如一批欧美留洋或者是从日本正规大学毕业回来的法科人,也就是“后浪”来了。填补了前浪的队伍,即所谓后浪推前浪的关系。“前浪”很快被“后浪”更新了。
这三部曲的规律是,前浪和后浪都逃不过“内卷”的命运,只是时间先后问题。
前面说的,是百余年前那个最早的、最不容易“卷”的时代。可以看到几个特点:第一,学法律并不难,速成也可行。法科速成在120年前就做过实验。第二,那时的任务是单一的:从日本搬过来用就行,大量是充当司法官,只要完成从无到有的填补就行。第三,对于个人机会来讲,人数少,留日法科全国只有一千来人,时机好,人人都能有用武之地。第四,当时的中国留学生都有事先在国内的法外知识的储备,像本科后学习法律一样。至少有科举考试所需要的法外知识储备(文学与经术)。第五,可是这批“前浪”,很快就被时代碾压,因为留学欧美被知识更新的人回来了。最后剩下来能勇立潮头的不过十来个人。
从前面百年法律人知识的厚薄程度上说,正规培养的法科人,无论是毕业于国内正规大学,还是海归的,他们能胜出的原因,我们发现这些人的知识结构有一个共同点:法界的“大牛人”,不是仅仅依靠法律知识的多少,法律知识掌握上大家PK的话,是难分伯仲的;这些人之所以能够成为“大牛”,业界的“大腕”,是与其他东西有关的。法律界的“牛”与“不牛”的分水岭,是在“法外”,而不在“法内”。原因后面再讲。
今天大致也是三部曲。那么今天的内卷处在什么样的阶段?从1979年恢复法科教育至今,也可以分三个阶段。一是1980年代至新世纪到来之前,也是从知识“鄙视”(位阶高低)到知识急剧需求,司法机关与诉讼型律师,需要充实大量人才。法科知识需求是有不同范围和程度的。2000年开始论证司法统一考试时,检察系统不乐意,就是因为知识需求没那么大。他们认为跟律师一起考难度太大,检察系统的人只要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可以,而律师的知识范围要求就不同了。前面这20年里,我们忽视了知识需求渐渐增长和知识需要及时更新这个问题。只增加法学院的数量,达到四五百家,而教学内容更新跟不上。因此法科生就业率低的问题就出来了。然后又被误解为社会对法科学生的需求量饱和了。真是这样的吗?后面再分析。二是2000年至2020年,这是第二个阶段,其间出现了标志性的事件——司法改革,采取员额制。员额制带来什么?带来了法科生大量走向法务市场,而不是司法体制内,这预示着法科生需求主流不再是诉讼和司法,而是社会法务市场,它在倒逼法科教育和法科生更新知识,提高质量。我们之所以把“司法考试”改名为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”,扩大了范围,就是为适应这个变化。知识要更新淘汰,人也在更新换代。前面这20年法科知识的生产日益吃紧,到2020年,这个情况更趋紧张。法科知识在实践中呈爆炸性增长态势,法学院校有触动,也在做调整和改革,但就全国范围看法律教育内部还没有来得及作出应变。今天处在什么阶段呢?就处在这第三阶段开始的瓶颈期,即2020年到未来20年的开端。这未来的20年里,法科知识将不断陈旧化并日益加剧,这种加剧是加速度的。再度出现知识“鄙视链”,出现深度内卷。
下面一起来分析一下,外部形势怎么样呢?至少有三点:第一,知识复合在增长,第二,司法法务减少,第三,行业法务扩张,而我们却还以为只要按照二三十年前的诉讼-司法型人才的知识需求来学习就可以。大家越往这个老方向努力,越感到无力和内卷。
到能源公司作法务,你得懂能源行业,作IPO的律师要懂会计知识,金融律师要懂金融知识,到一个航空业做法务,你得懂航运业务,到传媒当律师就要懂媒体,到医疗卫生行业当法务,就要懂医疗卫生知识,甚至到娱乐业当法务就得懂娱乐业……行业法务人才需求懂行业的知识。这就是我经常讲的“行业法务”和“行业法”。这是我们各法律院校的短板,但是各法学院校不可能把全部的行业都讲一遍。今天的社会,出现法科生剩余现象,怎么看?社会不是不需要法科学生就业,而是不需要这样的法科。是因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再是“诉讼型”法律人才,更不是“知道型”和“速成型”法律人才,而是需要更高段位的法治人才。根本上讲,不是表面数量问题,而是特殊质量问题。这个“特殊”就是要求知识复合的。
现在,中国已经出现一批专门做人工智能信息化的科技法律公司,2019年统计就有八十几家,2022年应该已经达到100家了。这些服务公司蠢蠢欲动,想和律所分一杯羮。新的挤压又开始了,甚至雄心勃勃想替代律所,低端的律所就更不在话下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似乎还没有办法去管它们,没有说这些公司是属于其管辖的。如此,目前他们就可以打擦边球。未来20年会怎么样呢?这个变化是值得关注的,司法法务的规模在减少,质量有待提高。诉讼型或司法型的人才培养模式,已经不是主流,或者说已经被另一种模式的人才需求挤压,虽然它没有完全被挤掉,但是司法诉讼型的人才的培养模式已经出现内卷。不能刻舟求剑,如果哪个法学院还定位在“司法诉讼型人才”的培养模式,就会自限出路。法学院有段位高低,法治人才的需求也有段位高低,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模式更新越快,就越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。
反思我们的法学、法科知识,本身也有一些天然就很尴尬的地方。这个学科和其他文科很不一样的地方,很容易引起别人误解的地方,它的特点在哪里?第一,我们都知道法科知识是海量的,学不完。可是在法科外人士看来,学法律的人仍然是空洞的,像个没知识的人。这是什么原因呢?因为你脑子里都是条文和概念。在法外人士看来,这些只是律条知识,是孤立封闭的,它和社会科学、人文学科知识不兼容。第二,法科知识有自身话语系统,形成封闭自恰体系,与外界隔离开来也不自知。法科知识往往是以规范概念、术语和程序来呈现的,而这些知识是很容易被速成教育掌握的。速成法科学一两年就可以回国工作,就是这个原因。往往是以概念术语、条文规则和程序来呈现,这些知识经过学习和掌握就可以用,但这些法科知识是一个大框架,实学的东西没有装进去的话,它就可能成为一个空篮子。相对来讲,法科知识的确是一个框架,里边要装东西。第三,法科知识容易过时。立法者大笔一挥就作废了,所以法条知识不等于法科知识,这是很尴尬的。第四,海量法律知识却抓不住要领,就容易被淹没了。法科知识虽然是海量的,但是里边有很多是可以暂时不学的。把所有的法典都背一遍,装到脑子里,有用吗?那些知识是死的。法科知识看起来是海量,但是有很多是死的知识,不用它们,在脑子里有什么用呢?法科海量知识里,其实存在很重要的部分,装些什么知识?要装一些法科之外的知识,这样才能把所学的知识变成活的、可用的东西,这是要反思的。法科知识有些尴尬,也是它的弱点和局限性,说到底,法科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特别容易内卷。法律界 “牛不牛”的分水岭,为什么是在“法外”而不在“法内”,就是以上这些原因导致的。这也涉及我们来法学院重点应该学什么的问题,在有限的三四年时间里掌握哪些最有生命力的知识?对于法科课程设计和课程内容来讲,教学内容的选择上,存在一个怎么精简的问题。
法学在学科交叉性需求上,要比其他传统文科更明显。法科知识与法外知识的关系这个问题,这个问题的认识也经历过曲折。在美国19世纪未也遇到过。哈佛自兰代尔和埃姆斯时代起,重视法律内部知识和技能训练。埃姆斯说“我们一致反对教授法律以外的任何东西”。1891年出版的法学院课程目录,哈佛22门课中法外知识课为零。霍姆斯本来也想去哈佛法学院兼职,但与哈佛法学院教育理念格格不入,就是因为不同意兰代尔的观点,两人互怼过。而耶鲁则有55门课,其中8门是非法律课程。后来是耶鲁引领全美法律教育方向,哈佛后来也跟着调整教学理念作了改变,也开始重视法外知识的课程。
法律知识不是最重要的,藏在各门课程中的法学原理和思维方式,才是硬核。掌握原理和思维模式之后,从社会各行各业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中去找东西,把它们结合到法科知识里边。
我在这制造了一种紧张气氛,似乎违背了今天疫情期间要给大家减压的目的,下面我就讲减压问题。这么多法科毕业生怎样才能避免同质化、不走独木桥呢?全国640多家法学院,如果按照每家平均招生100个来计算,本科跟硕士加在一起,算100个人,一年有多少人毕业?千军万马都走独木桥,在知识结构上,如果他们都是一样,这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?现在就业率低已经被诟病多年了。本质上讲,内卷就是看起来都在努力学习,但是知识的老化和单一化导致人才的同质化。不走同质化的道路,可不可以?
所以现在谈第二个问题:法外知识的意义以及其他变量,这很有意义。不是说法外知识可以当饭吃,越多越好。法科知识是可以筛选的,根据不同的人,打造个性化的需要。法科知识是变量,人的需求也是一变量,这两个变量都要考虑。法外知识,从功能上和理论上来说,有什么功能和意义?在实务界有很多工作经验的朋友,一定会有这样的体会:毕业之后进入职场,发现法外知识还是有意义的,这个意义可以归纳为5个方面。
第一个意义是帮助判断的需要。单独依靠法律规范、法律规则,是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的,帮助判断,靠大量外部知识。法律判断通常有三种类型。第一种判断,常规来讲有两种,第一种是事实判断,第二种是价值判断。还有一种判断是预测判断,现在大量的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业务,做一个项目之前律所要对所属公司的未来做出预测,这三种判断都离不开法外知识,这是第一个意义。
第二个意义在于难题解决的需要。前述判断是常规性的。我们可能还会面临难题,法律上的问题,其中许多是常规性的,还有一些是非常规的。我曾经在法院做过一个调研:疑难案件大概占多少比例?我设定的标准是单凭法律规定就能够作出判决的,不叫疑难案件。如果疑难案件用这个标准来衡量,存在着事实与规范不对称的关系;从法律方法论来讲,事实案件中的事实与规则规定是不对称的,这种情况我就称它为疑难事案。这种疑难事案在司法中大概占多少?通过问卷调查,大概在85%~90%之间,比例很高。但是,在我的实际调查中,我发现大约是在75%~80%之间。那么,做法务项目则每个项目都可以说是疑难事案。一个公司委托你一个项目,不一定重大,就算是一般的项目,也相当于是一个疑难案件。凭纯粹的法律知识是办不了的,法务项目和判决疑难案件,都是难题,光靠法律知识靠不住。这是第二个意义。
第三个意义,知识不是有持续更新的吗?做律师也好,做法官也好,或者做其他法务也好,都有知识不断更新的状况。这种更新从本质上来讲,是靠自己的知识拓展。一个人毕业了再回炉深造的机会很少。靠什么来拓展自己呢?法外知识,它有很多种方式。比如,如果我只是个律师,没有学过IT,但碰到互联网公司交给我案件的时候,我就得去加班加点学习互联网公司的一些知识,对不对?这样才能拓展自己的知识领域。面对知识更新的需求和持续更新的问题,法外知识帮助我们更新知识,更新我们的大脑。
第四个意义是个性化的塑造。每位年轻法律人,要想做到不“同质化”和有竞争力,就要把自己打造成一个有个性化的、不可替代的人,那他就必须要借助外部知识。
第五个意义,不从职业生涯来论,而从一个人完整的人生来说,如果他的外部知识充分,那么他的人生就比较完整,或者说法外知识构成我们生命的一部分。我们经常说这个人素养很好,学法律人知识素养很好,表现在哪里?除了他知识结构的完整以外,还包括他的法外知识,法外知识融入其生命之中。刚才列举的100多年的那些“大牛”们,特别顶尖的,到今天还被人们敬仰的,往往人生是完整的。不叫完美叫完整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精力范围内,使自己不要变成一个职业病太严重的人,这是我所理解的人生完整性问题。
这就是法外知识的5种意义。其中后3种,当时无用,但是长远地看、整体地看,又是有用的。所以说“自由而无用”的这个“无用”,不是说真的无用,而是当时没有用,它强调的是我们学习的目的不只是为当下的,为生存的,为功利的。
法外知识至少有两个变量。第一个变量是什么?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知识分割,一般综合性大学有12个门类,每一个门类下面都有数个二级学科和十来个三级学科,将这些知识全部掌握是不可能的。庄子也说,“人生无涯而知有涯”。怎么办?要对法外知识根据不同的个性爱好、不同的需求、不同的岗位进行筛选,在学习的时候还要考虑自己真正的兴趣。除了法律知识之外,兴趣是很重要的,你不能赶鸭子上架。不喜欢做 IPO的,你非得要把自己赶上架,去当IPO律师,连一点基本会计知识都不懂,非得要把自己搞成这么难,怎么办?衡量法律人生并不只有一个经济收入的标准。因此要筛选自己的兴趣,要对自己非常充分的了解,进校开始,每天学习中都要想我的兴趣在哪里,要不断的问自己,我的真正兴趣点在哪。你要去找到这个兴趣点,再去拓展你的法外知识,这是你的变量。
第二个变量是每个同学的年龄段、学习的阶段不同,比如说本科阶段,硕士阶段、博士阶段不同,同样是硕士阶段,有的是非法学的法硕,有的是法本法硕,在每个学习阶段对于法外知识的需求量也是不一样的。所以,要根据这两个变量来考虑自己的法外知识的需求。这两个变量很重要,它们决定面对众多知识的时候,我们怎么来选择的问题。本科阶段的学习,大致上还是属于一个没定型的状态,在这个阶段是不能把自己完全圈定在一个很窄的法律范围内的。有的同学大二开始,就说要专门研究民法或国际法了,别的都丢掉,或者说别的不重要了;这是很不合理的,学习内容不能太窄。本科适当宽一点有好处,身边有很多大学,第一年学习有大类平台课的补充,为同学们在知识的结构上,打下一个好的基础,这也是一个比较有效的途径来吸取法外知识。
法律硕士分两类,法本的和非法本的。法本的同学在过去4年学过相关知识,如果还要重复性地学习那就很糟糕了。这个时候拓展自己,是非常必要的,将法学知识和法外知识进行嫁接。法硕非法本的同学因为前4年都是学别的学科,在我看来这是你的优势,有非法学法硕的同学说这是他们的劣势,我认为如果你把它看成是劣势,它就是劣势,把它看作优势,它就是优势,就看你怎么转化,转化很关键。学采矿的,学煤炭的,到法学院学三年的法学法硕,怎么把这两个东西结合起来?这个时候,我不强调拓展,拓展不是问题,而是聚焦凝练和复合交叉。1996年我国增加非法本法硕,也强调法外知识与法律知识复合的重要性。后来增加法本法硕,怎么理解呢?实践上有推测解释为扩招的动因,但从理论上讲,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构成了一种法治人才队伍结构:司法职业型和社会法务型。这是题外话,不展开了。
法学硕士和博士生是干什么的?法学硕士是博士生的预备阶段。博士生是从事学术研究的,各国都是如此。博士生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极少数人,那么,他们的特点在哪里?他就知道一个点,而且这个点是他最拿手的,他就成为这个行业里面最强的大腕,这叫博士生。所以用博士这个说法是不对的,因为博士好像是宽泛的,“博”才对。其实,博士是只懂一点才叫博士。所以博士就要在一个点上进行挖掘,去创新,它的特点就在这。作为博士,他要怎么打造才能把这样的一个小点变成一个大问题来做,才能够“小题大做”。大量实证的例子告诉我们,如果博士论文做得好,往往首先是选好某一个点。选题是难度很大的步骤。这个点本来是一个点,你挖出了一个矿。总之,不同类型的同学,不同的阶段,有不同的兴趣爱好及自己想要塑造的未来,对于法外知识的需求量他们可以自己把握。
今天,海量的法外知识,怎样才能把它们变成自己个人的能力和优势?结合几个典型的例子来谈谈在拓展法外知识的时候,同学们该怎么做,这也是今天的第三个问题——怎样把法外知识变成能力和优势。
第一个例子,前面提到的科技公司或者叫科技法律公司的那个例子,有一个同学研究这个问题。它是一个科技跟法律相结合的交叉地带,在实务当中已经出现。这个同学本科时候学的是科学技术,他就找到了这样一个交叉地带。他发现这个问题之后,我就认为他已经走了50%了,已经做对一半了,他找对了,找到了焦点。他的后半部分50%是什么呢?他发现了三个问题,他用他的知识的复合法发现了三个问题。第一个问题,他发现这100来家法律科技公司大概经过了三个阶段,第一个阶段是用软件来支持技术服务,第二阶段是互联网+,第三个阶段才是真正比较上台阶的,属于是高端的,叫新的信息技术的法律应用、法律服务应用。他发现这三个阶段里边的第三个阶段,有一个可怕的未来,说是可以破坏未来,破坏传统法律行业。经过他的研究,他得出这样一个结论。我认为,他已经完成了90%的论文,90%的成功率了。他又借助原来的法律知识,又发现第二个问题,他说产品的生命是有周期的,这是一个法外知识。经过研究以后,他认为法律服务业也是有周期的。第三个结论,他说如果社会上法律服务科技的服务公司越来越多,那就必须要进行立法,在法律上该怎么立,他又提出了建议;他如果不提建议,我也觉得他这篇论文已经100%完成了,所有的问题都完成了。他参考了英国2007年的法律服务法,他说英国法律服务法,Legal Services Act,2007年就已经规定了非传统型的律师事务所,它已经被纳入英国的立法。中国应该怎么办?他又提出了建议。这个同学的文章告诉我们什么?要会找问题,会找结合点。把这个课题做完了之后,他在这个领域的个性化就突显出来了,而且同质性很低,难以被替代。
关于知识融合的第二个例子,现在大家都知道网络空间也是主权空间。有句话说,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。相反的一句话,你管我也不能管得太狠,一下子就把我整个人都删了。在社交网络注册了一个账号,这个账号是我人格化的,是我人格的一部分,它不是我的物权,但它是人格化的,具有财产性质的一个权益。可是平台动不动把我整个账号删掉。当然这个同学她指的是第三方平台公司。问题来了!这种网络空间里边的数字化权力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?他在论文里用的不是right的那个权利,而是power。但是,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,我们只把power理解成是公权力,但是这个平台不是公权力,它却享有了一种具有公权力性质的数字权力。在数字法治研究中不能绕过这个问题,所以这个同学在研究数字权力。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什么?在交叉地带发现新问题,也是我们的创新点。我们去把至少两个学科的知识进行复合,法律知识和法外知识复合,这是第二个例子。
第三个例子,有一个同学本科时是学统计学的,统计学对于学法律的同学应该是太陌生了。现在课程里面似乎没有听说哪个法学院有开统计学的。我看统计学在法学当中应用非常缺乏。我告诉他选题要小,后来他告诉我,要研究刑法里边的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谅解,对被告人减刑有多大影响?他用了统计学的方法,这是他拿手好戏了。这不得了,我们谁都做不了,他做出来了,很成功。不像有的人,什么“论社会主义法治”之类的大题,他这个题目小,到得出的结论也是很小,但它是很实的,我觉得这是可靠的。他用分析计量工具,他有一套技术手段,他把这些东西都用进去,在上海找了5088份判决依据,然后他做了分析,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什么?他研究得出的结论,它的结论是什么?他说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少有期徒刑的程度是很有限的,有期徒刑能减少的情况下,被害人谅解的作用是很小的,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。但是被害人的谅解对于行为人可以提高缓刑的概率。学习当中做一个课题研究,能够打通应用,今天做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谅解,将来还可以普遍应用到别的领域。这不就把自己打造成个性化的法律人才了吗?
第四个例子,我国的动物保护法保护什么?保护野生动物,不是所有的动物。我们养的狗,养的猫,养的牛,养的鸡,是不受保护的。有一个同学,他研究动物保护,他认为我国动物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少,还有什么城市动物园管理法、管理规定等等,从法律到规章已成体系,但是在保护动物的范围、态度、作用和措施上面,还存在很大问题。他发现这个问题,并把这个问题和法律结合起来,也就是说法外知识,他掌握了大量关于生命伦理、伦理科学、生命科学、社会学,地理学等方面的知识,还有哲学的知识,她把它们用到他的课题当中。为什么老讲课题?同学们说老师你是在讲知识结构,怎么讲课题研究啊?我告诉大家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就是做课题,就是把自己上的每堂课都想办法拉到你所做的课题上去,这样我觉得会提高学习效率。所以,研一开始,就要去像做课题一样来学习。再回到动物保护,我国有动物保护法的体系,他把这些知识和外部知识结合起来,来论证为什么要保护要扩大到狗、猫,饲养的牛、马、猪、羊,为什么要保护这些动物。虽然很难,但是他毕竟比别人掌握更多这方面的知识。你说他的就业几率没有吗?他的就业的不可替代性是很强的,因为很少有人去做这部分,这也是一个例子。
一个兴趣点作成课题,就会举一反三,就会成为能力。一个兴趣点作完,又会扩散新的兴趣点。学习过程成为知识生产过程,知识就这样增长了,你就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,个性化就出来了,内卷就被你突破了。还有很多例子,比如医事法。医疗事故赔偿案件,司法人员把它纳入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,这就是学法律的人不懂医疗知识的原因导致的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年在制定的时候,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的纳入。但是后来被纳入其中,是什么原因呢?原因是搞法律的人不懂医科,没有明白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,还有科学探索的成份,是一种治病救人加科学探索相结合的过程。恰恰是搞法律的人把医疗关系变成消费关系,变成买卖关系。
最后我总结一下,四句话,这个时代的趋势会越来越排斥同质化的法科人才,这是第一句话。第二句话,法外知识是可选择、可利用的。第三句话,掌握法外知识的途径是可以优化的,可以提高效率的。第四,也是前面这些例子告诉我们,法外知识可以变成我们的能力和优势。
最后引用苏东坡送给他的好朋友张琥的一句话,“博观而约取,厚积而薄发,吾告子止于此矣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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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 | 王睿
审核人员 | 张文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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